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税前一次扣除如何账户处理?购进时税务上一次性扣除,会计上也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。第二种方法:购进时,先计入固定资产,然后同时全额计提折旧。第三种办法:固定资产的最低价值应超过5000元,外购5000元及以下应作为低值易耗品核算。这是网上三种常见的做法,究竟哪种正确呢?
政策依据
1.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颁布《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》(财税字(2014)75号)(对企业新购进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设备、器具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财税〔2018〕54号)
2.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——固定资产(财会[2006]3号)
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——固定资产(财会[2006]3号):
第三条 固定资产,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:
(一)为生产商品、提供劳务、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;
(二)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。使用寿命,是指企业使用固定资产的预计期间,或者该固定资产所能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的数量。
第四条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,才能予以确认:
(一)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;
(二)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。
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。但是,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。
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》(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4号):
第三条 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,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,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。
政策总结:
1.这是个普通的税会差异问题,按会计准则应将5000元以下固定资产作为固定资产入账,并在次月计提折旧;而税法允许当年汇算清缴时,一次性在税前扣除,即允许加速折旧。
2.如果当年采用了一次性扣除的加速折旧法,应作纳税调减,以后年度作纳税调增。
例:2016年12月购入原值3600元的电脑,预计残值为0,可使用年限3年。
企业采用加速折旧,在2017年汇算清缴时,按3600元的折旧额税前扣除,正常折旧应为3600÷3=1200元,故2017年调减2400元,2018年、2019年分别应纳税调增1200元。
3.税法允许可以税前一次性扣除,并不能改变会计准则的规定,故仍应按会计准则对固定资产进行账户处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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